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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星期五
1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三个腾讯关联公司赔偿阿里传媒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43.2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判决书,阿里传媒称,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产品“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型号:TD-K01)及“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
据了解,此次涉案录音制品系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收录在《五月天第一张创作专辑》《疼你的责任》等10张音乐专辑中的歌曲,滚石音乐以独占性授权授给阿里传媒,授权期限为年11月1日至年10月31日。因此阿里传媒享有上述涉案录音制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的第三方采取法律措施。
据此,阿里传媒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三个腾讯关联公司停止通过利用“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型号:TD-K01)及“腾讯叮当”APP向公众提供涉案72首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并分别按2万元/首及1万元/首的标准,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律师费、公证费)。
最终,广东省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向阿里传媒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3.2万元。由阿里传媒负担3.17万元,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负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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