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必胜客”、“龙岗无敌手”、“福田流氓头”并称为“深圳不败三幻神”。这三家公司,因其法务团队之强、官司胜诉率之高而“声名远扬”。但在公里之外,正有一位低调的上海选手以百场审判无一战败的百分百胜率向“深圳不败三幻神”发起挑战,这一选手正是前段时间曝光的六万人砍价两小时不成功的拼多多。
被起诉量惊人但最新百场判决无败绩
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在检索栏的当事人一栏输入拼多多的开发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共可检索到篇文书,其中裁决书共有篇,对比其他互联网巨头,拼多多的起诉量可谓惊人。《财经看点网》小编决定按时间顺序选取最近的篇判决书。
而在实际浏览时,小编发现,一些文书虽然也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字眼,但也存在并未将其作为被告或其为原告的情况。因而小编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筛选,只将寻梦公司被列为被告的判决书予以保留,最终获得了从()沪民终38号到()沪民初号的篇判决书,判决书最早发布时间为年2月28日,最晚发布时间截止发稿时间。
案例确定后如何界定胜诉败诉呢?如果原告请求被告拼多多赔偿万,法院判决被告拼多多赔偿1万元,那么该算谁胜诉、谁败诉呢?因此小编以“判决驳回原告针对拼多多的全部诉讼请求”,作为拼多多胜诉的标准,而事后拼多多全胜的不败战绩似乎也让小编此次认定显得多此一举。
在查阅时,可以发现此类案件的原告多为拼多多消费者或某一产品的版权所有者,寻梦公司大多以第二被告的身份被起诉,第一被告则为拼多多商家。
在通篇浏览完所筛选的百份判决书后,小编发现,此类判决消费者大多可以胜诉,但最终判决总是以商家承担全部赔偿,驳回消费者对拼多多的全部诉讼请求而终。也就是说,在最近的份起诉中,拼多多以完胜的战绩全身而退。
那么,难道是拼多多当真不存在过错,其近份判决书都是消费者故意对其泼的脏水吗?对此,小编选取了三则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多是在消费者看来平台负有责任,但最终法院判定平台无责的案例。
商家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这和我拼多多有什么关系?
在()沪民初51号案例中,原告消费者吴女士分别于年10月20日、22日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了“泰国进口双莲冰糖型即食燕窝孕妇营养滋补品45ml*6瓶金丝燕原味”产品24份,共计付款4,.60元。
而在收到产品后,吴女士发现该产品包装上全是外文,没有任何中文标示。这一反常现象也引起了吴女士的注意,因为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输华燕窝产品标识要求:泰国输华燕窝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应当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等信息”,这一产品明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而在进一步观察后,吴女士发现,燕窝上没有标注加工企业名称、地址。细心的吴女士更是震惊,深入调查后,她也发现自己购买燕窝的店铺并不在《泰国燕窝加工企业在华注册名单》中的白名单中,且未经检验检疫,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愤怒的吴女士于是将店铺及拼多多一同告上法庭,认为拼多多监管不力,致使平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拼多多辩护称自己已经履行了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定义务,且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拼多多的证词也被法院采信。法院认为本案中,寻梦公司对商铺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诉讼时提供了销售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涉案产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由于寻梦公司履行了相关义务,且吴女士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寻梦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涉案店铺利用其平台销售违法食品而拒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事实,因此吴女士要求被告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商家侵权卖盗版书?这和我拼多多有什么关系?
在()鲁民初号的案件中,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大学出版社)状告济宁市耀协润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协润美公司)兜售盗版书籍,侵犯了其专有出版权,并同时起诉拼多多,认为其负有连带责任。
而在答辩过程中,拼多多对此并不认可。拼多多方表示,寻梦公司只是第三方入驻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拼多多平台上的商品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寻梦公司作为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寻梦公司仅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此外,寻梦公司表示自己并不参与交易过程,客观上无能力事先做到全面、实质性的审查,无任何过错。而在起诉前,寻么该公司并不知晓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收到被答辩人投诉后,已经删除侵权商品,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已经不存在,不应得到处罚。
法院最终同样判决拼多多无罪。法院认为,寻梦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其实时侦知耀协润美公司侵权行为并及时加以制止,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寻梦公司对卖家主体身份进行了核实并要求不得销售侵权商品,且寻梦公司及时删除了被投诉商品的相关链接,可视为已经及时、完整地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履行了作为平台方的管理义务。最终法院将北京大学出版社对拼多多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拒绝提供商家店铺信息及工商执照?这怎么能算我拼多多的错
在()沪01民终号的判决书中,消费者郭先生对拼多多提起上诉。郭先生表示,在上诉前拼多多拒绝提供侵权商家的工商信息,而且未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导致自己无法未获取上述信息。郭先生认为自己是与商家进行交易活动,而非与个人交易,侵权商家未依法公示营业执照,导致自己无法追究商家责任,拼多多作为平台方应承担责任。而截至年10月23日,侵权商家仍未删除虚假宣传,故而郭先生认为拼多多未尽监督义务及防范义务。
拼多多对此感到理亏,自己为平台经营者,而非涉案商品经营者和销售者,亦非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自己已经按照规定提供销售者的身份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同样以拼多多的胜诉告终。法院认为,寻梦公司在涉案商铺入驻“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时审核了相关入驻主体的个人身份信息并登记了店铺退货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在上诉人就涉案买卖发生纠纷后向上诉人披露了相关的基本信息,寻梦公司已尽到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故郭先生的主张不能成立。
上述判决或许在消费者看来,平台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北航法学院教授薄守省认为,法律规定是考虑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平衡,可以理解。
薄守省认为,在处理电商平台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时,首先是要考虑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有些电商平台,其只是提供交易平台,自身并不是卖家,不是买卖合同的一方,所以其不承担合同责任,消费者与卖家产生商品质量合同纠纷,应由卖家承担责任。卖家如果侵权行为,比如卖盗版书,权利人发现后举报,电商平台及时处理,也就算尽到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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