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企律所:营利与非营利民办校
案情介绍
宁波青山教育咨询公司(以下简称“青山公司”,文章涉及机构和人物名称均为化名)诉称,年4月28日其全资设立了被告宁波青山汽车驾驶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南山学院”)。年10月,青山公司与张华、李秀清、陈晓光订立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南山学院、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年11月10日,南山学院董事会通过决议,约定张华等人持有南山学院90%出资份额、青山公司持有10%份额。后因张华等人擅自终止南山学院的申办等,双方发生纠纷。青山公司遂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确认青山公司持有南山学院50%的出资份额。青山公司于年12月中旬发函给南山学院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但南山学院至一直未做回复。后青山公司依当时的《民法通则》、学院章程发起诉讼,要求判南山学院提供自年5月以来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以及各财年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青山公司查阅复制。南山学院辩称:不同意原告青山公司的诉请。青山公司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南山学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不属于当时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组织,因此南山学院的组织、活动、管理均不受公司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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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定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被告南山学院系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司法约束范畴,且其章程中没有涉及举办者宣称之权利的约定内容。故原告青山公司的诉请没有相应的章程约定及法律依据。
据此,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举办者知情权浅析
举办者的知情权是指举办者对其投资的教育机构的业务运作、财务状况、管理决策等方面拥有了解和获取信息的权利。尽管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未明确规定举办者的知情权,但在对法人资格的定义以及对举办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可以推断出举办者具有一定的知情权。
民办校举办者知情权
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未明确规定举办者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但考虑到本案的特点与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类似,因此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尽管举办者的知情权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举办者不享有这一权利。其次,作为拥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南山学院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代表其不需要赚取收入,因此其具有法人资格和营利性质。最后,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可以作为参考,对于举办者的出资份额转让和法人破产清算等问题,也常常参照公司法或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青山公司作为南山学院的举办者,在知情权上应享有与公司股东类似的权利。
维企律所:我想回学校二审判定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本案中青山公司作为南山学院的举办者,要求查阅和复制南山学院自年5月成立至今的相关文件和报告,有相关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有误,需要予以纠正。依照民法通则、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13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南山学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年5月成立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章程和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上诉人青山公司查阅复制;三、被诉人南山学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年5月成立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各自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供上诉人宁波青山教育咨询公司查阅。
南山学院对此的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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