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海车展维权车主爬上车顶到现在,已经数月有余,但关于特斯拉的刹车到底行不行,特斯拉官方至今未能给予正面回应。
行就是行,不行就不行,正面做出回应,有那么难吗?
出于好奇,我最近到裁判文书网上搜了一下关于特斯拉的诉讼判决,这一搜,不得了!
在裁判文书网检索的篇关于特斯拉的官司文书后,我惊奇地发现,特斯拉几乎从来没有拿到过败诉判决!
换而言之,那些选择与特斯拉打官司的人,全都败诉了。单就凭这一点,试问谁能做到?特斯拉“封神”你有什么意见吗?
自此我个人觉得南山必胜客要易主了,特斯拉才是“官司的神”。
在查看了特斯拉大部分的判决结果,我也最终发现了特斯拉“决不妥协”的底气来自哪里。
我想肯定有人会像我一样,疑惑特斯拉是凭借什么,使自己在诸多的诉讼中保持胜诉吧?
在浏览这些判决的同时,我发现了关于特斯拉的诉讼,很大一部分都涉嫌销售欺诈。
下面我将列出具体事例,来证实我所言非虚。
一,郑鑫案!
年11月,郑鑫在特斯拉天津公司签订了“汽车购买协议”,在支付了包括购置税,保险在内的总计90.6万多元以后,提走了车辆识别号为5YJXCCE29HF的特斯拉轿车。同年12月,郑鑫发现车辆左后门存在喷漆,维修过的痕迹,在与天津特斯拉公司协商无果后,郑鑫将特斯拉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诉车辆进行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报告显示,涉诉车辆左后门存在油漆层数不一致,左后门曾进行过维修,郑鑫并对此鉴定过程预交了元人民币。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天津特斯拉在销售涉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了!
到这里你是不是觉得,证据都甩在特斯拉脸上了,赔钱是板上钉钉的事了?你要这么想,那只能说明你与我都太幼稚了。
一想到要赔钱,退一赔三那可是好几百万呢,天津特斯拉肯定不乐意呀,于是提起了上诉,这一上诉不得了,还真就让他给“反败为胜”,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因为在二审的判决中,特斯拉提供了几份新的“证据",其中有一条就是“美国工程师对整个生产过程及诉争车辆损害产生过程进行了说明,证明在左后门确实有维修喷漆行为,但这都是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现已经修好,”这意思就很明显了,我车虽然修过,但这都是在生产过程中维修的,并非事后维修。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因生产工厂的修补行为,并未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也未涉及消费者实质性财产权益,故驳回车主郑鑫的全部诉讼请求。
车主不但一分钱没拿到,反而还支付了所有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事情到这里我就会想,以后特斯拉若是再遇到类似的事情,是不是只要美国方面出具了证明,车主就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呢?
二,徐兵案。
年,徐兵向特斯拉购买了价值94万多的特斯拉某款车,同年9月1日,特斯拉向徐兵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9月5日,许兵到约定的地点提车,但在提车时却发现所购车辆存在严重开裂,磕碰,和内饰问题,故拒绝提车,并与当日办理了车辆退保手续。
10月11日,许兵向特斯拉公司发邮件,认为特斯拉公司交车时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涉嫌欺诈,并要求退还全部购车款,按车价三倍赔偿损失,并赔偿误工,交通等费用。
最终法院认为,在涉案车辆签订购买协议后,许兵仍享有对涉案车辆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购买的权利,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徐兵对涉案车辆不予接收,则不构成买卖,故判决特斯拉方面退还相关购车款,但三倍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特斯拉方面主张的,没有验收就不构成欺诈,我是这样理解的:别人本来想骗我钱,但是中途我发现对方不对劲儿,于是我报警把对方给抓了,但因为我没有财产损失,所以对方并不构成诈骗,不知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像这样的案例简直太多了,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到判决文书网一查便知。
我十分认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同样是拿刀互搏,一位是沉浸刀法十年的刀客,另一位是刚会拿刀的新手,二者狭路相逢,结果如何,一眼可知。
不可否认,现在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支持是巨大的,在很多方面都十分的包容,主要还是国家希望能够促进新能源行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鼓励车企开发新技术,但鼓励并不代表允许傲慢,包容也不代表着自以为是。
最后希望有些车企能摆正态度,放下身段,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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