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杭平
该文号称采用大数据方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检索-年公布的由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涉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的判决书,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结果似乎证实了网友调侃的“南山必胜客”现象。
其中,最具有冲击力的数据包括:
(1)南山区法院作出且公开的判决书份,其中腾讯作为原告的胜诉率为%(共41份),作为被告胜诉率93.73%(/份);(2)深圳市中院作出的判决书份,其中腾讯作为原告的胜诉率为81.8%(9/11份),作为被告胜诉率为%(共97份);(3)公开的判决书中,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中院所作涉及腾讯的判决书共份,其中份判决腾讯胜诉,总胜诉率是95.04%。作为参考系,该文指出,同一时期腾讯在北京各级法院审结的案件中,胜诉率仅53.57%。
初看之下,笔者既感慨大数据方法的奇妙,能轻松验证一些似是而非观念、看法的真伪,又叹服于网友的敏锐犀利,真是太有才了!但是,再一琢磨,又隐隐觉得有些不妥。
笔者曾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之前对全国多地法院进行过较长期的实证研究,而在对一份份裁判文书进行阅读、统计的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便是:如何界定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
除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或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之外,胜诉败诉极难定义。比如,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万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万元,算谁胜诉、谁败诉呢?从“大数据揭秘”一文来看,作者并未给出明确的工具性或操作性定义。这引发了笔者的好奇心,决定同样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裁判文书检索,一探究竟。
年2月25日-26日,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设置检索条件为:
(一)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文书类型:判决书;
(三)当事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结果显示,-年公布的判决书共份,三年分别为份、份及87份。因需要对判决书逐一进行阅读甄别,受时间精力及技术条件所限,笔者仅选取年的87份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经初步筛选,减去显示案件信息公开但文书内容未公开的5份,共获得有效分析样本82份。
腾讯作为被告的判决书统计分析
腾讯作为被告的判决共75份,统计结果如下:
(表一)
从表一的统计结果看,虽然不及“大数据揭秘”一文所称的腾讯作为被告的三年平均胜诉率(93.73%)那么夸张,但85.3%的全部胜诉率也相当可观了。
而原告获得部分胜诉的11份判决中,除“()粤民初号”外,其余10份均为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腾讯,请求停止涉案《自闭症少年走失爷爷失声痛哭拜托大家寻找》等作品的在线传播行为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所形成的“串案”。
所谓“串案”,是指相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实高度牵连,符合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法院分别立案所形成的系列案件。该“串案”中,法院按一件作品立一个案号,又合并审理,以此增加受案及结案量。该案涉及17件作品,理应产生17份相同内容的判决书,但裁判文书网上仅公开了10份。
其中,“()粤民初号”判决书显示,原告请求确认《腾讯超级影视VIP会员服务协议》四处内容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法院判决确认一处内容无效,腾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串案”判决书显示,原告起诉请求腾讯停止案涉作品的在线传播侵权行为(诉讼中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南山区法院判决腾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元。从“判决赔偿金额/请求赔偿金额”来看,腾讯仅分别赔偿了原告诉讼请求金额的15%和3.7%,看上去并不落下风。这么看,“南山必胜客”名不虚传!
但是,“判决赔偿金额/请求赔偿金额”并非衡量谁胜诉、谁败诉的有效指标。这是因为,原告在起诉时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并非基于客观证据和精确计算,相反出于各种考虑,常常会夸大其词、虚张声势。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受损程度缺乏科学的计算方法,往往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酌定。
由此造成无论“请求赔偿金额”还是“判决赔偿金额”均有较大的主观性。比如原告起诉请求赔偿万,法院判决赔偿90万,原告有可能认为是错判,应该判决全赔。而原告起诉请求赔偿万,法院判决赔偿10万,被告也可能觉得冤:明明一分钱都不该赔嘛!因此,“判决赔偿金额/请求赔偿金额”意味着什么,在很大程度上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当然,并不是说民事案件就完全没办法衡量谁胜诉、谁败诉。有学者在十几年前通过实证调查,摸索出一种规律: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的分配与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承认(原告胜诉)或否认(被告胜诉)的程度相关。(参见王亚新:《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二)——五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载《北大法律评论》年第1辑,第20-21页)
谁要为本次诉讼“买单”(承担全部或大部分案件受理费),能在相当程度上反映法院或法官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度,也即谁胜谁负的主观判断。如果法院判决由原告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则被告胜诉;反之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则原告胜诉。以此为标准,上述11份判决书无一例外均判决由腾讯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可以归入腾讯败诉的范畴。
不仅如此,通过进一步阅读和分析,可以将南山区法院判决腾讯“胜诉”(驳回原告针对腾讯全部诉讼请求)的64份判决书区分为以下两类:
首先,59份属于公司原告一并起诉实际侵权人、腾讯,追究腾讯的平台连带责任。案情基本上是原告因其作品(如图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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